為共同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特別於兒童節前聯手合作,針對夾娃娃機商店設置之地點、陳設之內容物及其標示等分別進行查核與訪視,並召開記者會,提醒消費者切勿沈迷外,更應慎選機台,以免破財又投訴無門。
由於有部分消費者(家長)反映夾娃娃機商店距離學校太近,造成學童下課逗留、影響學習,不僅花光零用錢,甚至部分機台擺放成人用品、電子菸等,危害學童之身心健康。因此,行政院消保處與消基會聯手合作,首先由消基會發動志工訪視6都轄區內之國中小學附近之夾娃娃機商店,再由行政院消保處參考其所提供名單,會同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人員進行機台內商品種類、場主或機台主配合度之調查及商品標示之查核。
茲分別就消基會及消保處之查核結果說明如下:
一、 消基會共訪視143家夾娃娃機商店:
(一)距離校園100公尺以內者:臺北市有10家、新北市有7家、桃園市有3家、臺中市有4家、臺南市有2家,高雄市則無,共計26家。占143家之比例約18%,為數不少。
(二)陳列之內容:除絨毛玩具、公仔、文具等之外,尚有電子菸具、交友盒(提供女性聯絡資訊)、女性內褲、性感動漫商品、性感娃娃、成人玩具、按摩棒等,涉及未成年消費者不宜玩耍或購買之商品。
二、 行政院消保處查核結果:
(一)機台內商品種類調查:共計調查32家夾娃娃機商店,依商品種類統計,機台總數為1,292台(實際1,246台,因機台有時不只一種商品)。
1.玩具商品,計755台(58.44%)。
2.電器及電子商品,計312台(24.15%)。
3.文具商品,計13台(1.01%)。
4.織品商品,計6台(0.46%)。
5.服飾商品,計5台(0.39%)。
6.食品商品,計28台(2.17%)。
7.化粧品商品,計36台(2.79%)。
8.一般性商品(除以上之外),計137台(10.60%)。
(二)場主及台主配合度調查:計有12家夾娃娃機商店因場主或台主均未到場而未能查核(37.5%)。至未到場之原因大多為電話無人接聽或上班不克到場。
1.現場經聯絡場主24人,計8人未到場,聯絡台主92人,計77人未到場。
2.有29台機台無台主之聯絡方式(2.25%)。
(三)標示查核:
1.標示不符合規定之種類:計14家夾娃娃機商店有37台機台。
(1)玩具商品(例如公仔、積木、絨毛玩具、玩偶鑰匙圈等):10家夾娃娃機商店有14台機台不符合規定。
(2)電器及電子商品(例如吹風機、耳機、藍牙喇叭等):5家夾娃娃機商店有8台機台不符合規定。
(3)化粧品(例如香水、護手霜、洗顏霜等):6家夾娃娃機商店有8台機台不符合規定。
(4)食品(例如休閒食品):1家夾娃娃機商店有1台機台不符合規定。
(5)一般性商品(例如手鍊、腰包、環境用芳香液等):5家夾娃娃機商店有6台機台不符合規定。
2.擺放疑似違規商品或違法機台部分:計15家夾娃娃機商店有41台機台。
(1)擺放成人用品(例如跳蛋、按摩棒等):10家夾娃娃機商店有15台機台,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擺放電子菸:1家夾娃娃機商店有1台機台,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
(3)擺放簡體字泡麵:2家夾娃娃機商店有2台機台,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4)擺放兌換券:1家夾娃娃機商店有1台機台,涉嫌賭博。
(5)擺放醫療器材(例如OK繃帶):1家夾娃娃機商店有1台機台,涉嫌違反藥事法。
(6)違法改裝機台(例如彈跳台):2家夾娃娃機商店有21台機台,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以上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部分,目前均已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改善中。至於擺放成人用品部分,則由地方政府社會局依法處理;擺放電子菸、簡體字泡麵、醫療器材部分,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查處中;擺放兌換券、違法改裝機台部分,則由地方政府警察機關處理。
消保處及消基會提醒學童至夾娃娃機商店消費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家長及師長應教導青少年有正確休憩觀念,前往夾娃娃機商店娛樂應適度,切勿沈迷。
二、商品標示不全、字體過小無法辨識,以及食品、化粧品之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不明者,均應盡量避免夾取。
三、注意機台有無標示場主、台主或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之聯絡方式或資料,以免發生爭議時投訴無門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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