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辦理繼續加保時,須分別填寫「就業保險育嬰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兩種書表,常會發生被保險人只申請育嬰津貼而疏漏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情形。勞保局自2015年10月起將兩種書表整併合一,方便民眾申請。
勞動部自2015年4月放寬解釋令後,雇主若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自此,可申請育嬰津貼者也會符合育嬰續保之規定。為提供被保險人更便捷的申辦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已自2015年10月起簡化書表,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兩種書表整併合一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被保險人只要填寫一張表格,就可一次完成申請手續。另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果選擇繼續加保,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而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還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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