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平日辛勤工作的媽媽們,在產後休養期間(60天)能夠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勞保局在媽媽生育時會提供所謂的「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於請領生育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限中華民國國民,如係外國籍勞工已辦理出生登記者,仍應檢附出生證明書正本》)。
三.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勞保局。
不過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如果爸爸有勞保但媽媽沒有的話就沒辦法申請了。畢竟是媽媽生完沒法工作,爸爸還是得工作呀。記得提醒老婆大人快去申請吧。
詳情請參考勞保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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